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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07-03-12 10:55:15 来源:宁波民建 字体: 阅读次数:
    民建八大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提出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章程对此作了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部分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在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的基础上,第四十三条补充规定“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连续任职一般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二是规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都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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