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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集体中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07-03-12 10:54:32 来源:宁波民建 字体: 阅读次数:
    章程特别就各级领导集体中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四是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五是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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