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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章对基层组织的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07-03-12 10:27:04 来源:宁波民建 字体: 阅读次数:
    会章规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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