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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的地方组织结构如何?
发布时间:2007-03-12 10:25:42 来源:宁波民建 字体: 阅读次数:
    会的地方组织指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有四项。一是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二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四是选举同级委员会。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有四项。一是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二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四是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有四项。一是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二是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四是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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