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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航运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4-23 10:50:15 来源:宁波民建调研处 字体: 阅读次数:

    宁波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主要组成部分,在发展航运和加强金融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十二五”时期,我市将构建东南沿海区域金融中心,全面推进航运物流金融服务等六大平台建设,这对宁波经济转型升级、深入推进浙江“港航强省”建设、发展海洋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宁波航运金融业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一)航运金融业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大。据估算,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已高达数千亿美元。中国在船舶融资业务中所提供的资金和服务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5%,海上保险费总收入仅占世界市场份额的6%,航运价格衍生品领域尚属空白。 
    (二)浙江省海洋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航运金融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明确提出把宁波—舟山港海域、海岛及其依托城市作为浙江省海洋经济布局的核心区,并以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交易平台、物流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体系的“三位一体”港航服务业为发展重点。
    (三)上海“两个中心”加快建设,为宁波航运金融业协同发展提供了条件。近两年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步伐加快,航运金融业发展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在航运金融创新、航运融资、航运产业基金、航运保险等方面都与国外有很好的合作。
    (四)宁波依托腹地经济和“海进江”中转运输系统,形成了发达的物流贸易体系,为航运金融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宁波航运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航运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较低,航运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目前宁波还没有专门以船舶贷款为主业的商业银行,现有的金融机构专业程度不高,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和风险管控机制。
    (二)金融机构以传统航运金融业务为主,品种单一。宁波航运金融业发展尚处于自发、分散的初级阶段,业务种类少且规模小,以被动适应客户要求为主,尚未形成系统化、专业化的产品,很难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增值型金融服务。
    (三)航运金融相关人才匮乏,业务扩展缓慢。航运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大量专业人才,而宁波相关专业人才积累较少,不仅高端管理人才严重匮乏,航运金融专业从业人员也相对缺乏,导致金融机构的航运金融业务扩展缓慢。
   (四)受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优惠政策影响,政策优势尚显不足。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作为国家战略部署,享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上海有航运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国内航运保险业务量较大的保险公司纷纷在上海设立航运保险中心。宁波在这方面缺乏竞争力。
    三、推动宁波航运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一)引进航运金融市场主体。依托宁波港区,通过集成各类综合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伦敦、新加坡和香港等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组建合资保险、租赁、基金公司,同时引进国际著名的供应商、物流企业、法律、口岸监管机构。凭借《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吸引国内外金融租赁公司在我省保税港区开展业务,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并逐步有序放宽金融租赁公司境外融资限制,支持建立区域性产品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中心等后援机构并使其落户宁波。
    (二)推动航运融资产品创新。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开展船舶融资业务,打造集船舶研发贷款、船舶租赁融资、船舶企业并购贷款等系列业务为一体的完整的船舶融资产品链。开发银团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质押融资方式。提升发展航运保险业,在巩固传统保险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船舶建造履约保证保险、船舶出口信用保险、船舶抵押融资贷款保险、集装箱第三者责任保险、提单责任险等新型航运保险业务。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由港口、航运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组建专业化的航运金融地方法人保险机构。
    (三)引导建立航运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联合航运相关企业、金融机构,吸纳省内外富余的社会资金,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发展基金。将高端船舶及核心零部件制造、高端港口设备制造、航运物流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产业基金的投资重点。通过细化完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建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来宁波设立分支机构,推进各类股权投资发展,引导宁波的民间资本进入航运金融领域。
    (四)争取突破发展离岸金融。争取梅山保税港区离岸金融试点政策,推进银行在保税港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离岸业务,为企业开设离岸账户。推进大宗商品保税交易,建立大宗商品保税交易平台和保税交易仓库,探索保税交割、美元计价、净价交易等交易模式。引导建设离岸金融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航运和贸易相关企业提供业务处理、融资、交易、信息发布服务。鼓励航运企业以人民币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以及该境外放款项下的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在船舶融资业务中吸收境外人民币回流,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五)引导研发航运金融衍生品。由政府引导,具有优势的银行、信托机构、期货公司、航运公司搭建远期运费协议交易、期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针对宁波干散货远洋航运、沿海航运、海江联运三大航运市场的细分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加强与上海“苏黎世国际航运与金融研发中心”的交流合作,引入国内外银行机构研发航运价格衍生品以及针对货物代理企业的风险投资产品,参与全球航运金融产品定价机制,为宁波航运业提供更多的航运投资和避险工具。
    (六)完善航运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快航运经纪、航运保险中介、航运信息咨询、船舶评估、海事法律、会计税务等航运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完善各类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提高航运金融中介服务水平。成立航运信贷协会、航运保险协会、中小船东保赔协会等专业的行业协会,搭建企业沟通协作平台。建立评估认证体系,对航运企业诚信度和企业资信度进行评估。
    (七)出台地方性优惠政策。鼓励宁波海上货运险本地投保,适当降低银行船舶贷款业务、保险公司海上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减免国际航运业务收入的营业税,扩大航运保险免营业税的险种范围,加大防灾防损费用在保险公司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先行试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简化抵押登记手续,降低抵押费用;明确保险公司所需对外可按需购汇,同时简化审批流程、缩短资金汇出时间。
    (八)吸引培育高端专业人才。鼓励金融、航运机构从上海等地引进高端航运专业技术人才。对航运金融高端人才放宽户籍准入限制。在航运人才培养及吸引高级航运相关人才等方面推出优惠政策。立足宁波大学发展航运金融专业学科体系,打造航运、金融高技能人才、应用型人才。鼓励各金融机构成立航运专营机构或团队,加强企业对航运金融相关产业的工作人员职业培训。

    (宁波民建在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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