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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海洋清洁能源 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2-26 14:37:12 来源:宁波民建调研处 字体: 阅读次数:

    我市具有发展海洋清洁能源的现实基础。近年来,我市海洋清洁能源获得了快速发展。2012年2月,我市建成穿山风电场,风电总装机规模为9.45万千瓦,正在建设象山檀头山、涂茨等风电场,象山海上风电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9月底,300万吨/年浙江LNG一期工程完成第一船液化天然气接卸;太阳能发电增速较快,宁海中央山岛建成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但从总体上看,与较为丰富的资源优势相比,我市海洋清洁能源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清洁能源装机规模在全市电力装机规模中的占比很少,支持发展海洋清洁能源的政策还不完善,海洋清洁能源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为此,我们就加快发展海洋清洁能源,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提出建议。
    一、加强统筹谋划,科学编制我市海洋清洁能源发展规划。我市作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应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市海洋资源优势,加强统筹谋划,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发展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海洋清洁能源。搞好科学规划,明确我市海洋清洁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通过对我市资源的分析,结合国内外形势以及我市的需求预测等,确定我市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根据规划目标的要求,要合理布局,推进一批海洋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对于适合海洋清洁能源发展的选址,要予以规划控制和保护,以免遭到破坏。结合海岛能源需求情况,加强对海岛清洁能源利用的研究,推进多能互补和海洋能综合开发利用,打造一批海洋清洁能源示范岛。
    二、有序引导,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积极稳妥推进风能、太阳能、潮汐能以及其他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建设。稳妥推进风电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沿海风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地制宜地推进山上、海上风电场建设,稳妥做好穿山半岛、檀头山、涂茨、高塘、茶山、白岩山、一市等山上风电场和象山海上风电场等项目的推进工作。推进太阳能光伏和光热项目建设,在海岛上强化试点示范建设,积极推进屋顶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以及风光互补等其他新型能源建设,推进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建设,提高太阳能集热利用面积。推广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和集中采暖系统。加快地热能、空气能的应用。
    三、加强研究,探索开发其他海洋新型能源。加强对波浪能、潮汐能、海藻能、核能等新型能源研究探索。稳妥推进象山海岛新能源利用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加强对选址的保护。紧跟世界技术进步,加大对核能等新型能源利用方式的研究、应用和宣传力度,探索其他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
    四、科技兴海,提升海洋清洁能源应用的技术水平。海洋清洁能源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产业,需要高技术的支撑。应继续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海洋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使海洋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构建我市海洋清洁能源科技创新研发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整合科技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国际能源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大力推进新能源设备制造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发展,逐步提升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努力提高我市海洋清洁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太阳能光伏、风能、地热能等产业在本市的应用和推广,提高产品消纳能力。
    五、加大投入,制定完善配套扶持政策。相对传统能源而言,海洋清洁能源相对成本较高,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扶持政策。在这方面,国家在太阳能、风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方面已经有一定的扶持资金,省里也即将出台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我市需要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需要以及资源现状,制定完善我市海洋清洁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出台专项引导资金,提高清洁能源的经济性和使用的积极性。制定完善海洋清洁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海洋清洁能源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实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制定完善海洋清洁能源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努力消除在融资方面的制约瓶颈。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对海洋清洁能源项目提供相应的贷款、保险和担保等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洋清洁能源开发,积极争取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其他国外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外资投入为补充、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多渠道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加大电网支持力度,电网企业优先支持海洋清洁能源项目的并网,本着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创造条件简化手续,完善相关技术规范。
 

    (民建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的集体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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