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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2-15 11:43:42 来源:杨丽华 字体: 阅读次数: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努力为民办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办学环境,积极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参与办学。目前,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民办教育所取得的成绩,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出台并实施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民办教育能满足群众对教育多样化要求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顺应某些地区(学校)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把学生当作教育资源、办学条件,而忽视学生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服务对象这一基本事实,采取种种手段限制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甚至动用行政权力限制学生和家长选择自己喜欢的民办学校的权利。这些做法既有悖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精神,也与《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放手发展民办社会事业的工作重点背道而驰。在给我省民办教育健康科学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同时,也严重挫伤了那些兴学助教有志人士的办学积极性,还粗暴地剥夺了广大人民群众自主选择民办学校的权利。为此,建议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

一、在对民办学校管理中,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真正落实在行动上,特别是要认真贯彻和执行《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放手发展民办社会事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真正落实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是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单位,政府部门应依法管理,并尊重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尊重其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尊重家长学生自主选择民办学校读书的权利,不应粗暴干涉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不应设定有悖市场原则和有违民意的招生方式和方法。确保民办学校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人民群众拥有自主付费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

二、进一步清理现有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管理制度中那些明显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政策性文件,如《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理清办学资源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论是从教育的功能还是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出发,学生永远是教育的服务对象而不是教育的资源和“财产”。作为教育部门不能把自己的服务对象错当作自己的“资源和财产”,不能“强迫服务”,应尊重学生和学生家长的选择。特别是在公立学校实施“零择校”的背景下,应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放弃大一统的免费教育而选择适合自己的需付费的民办教育的权利。正如国家不限制中国孩子到国外读书一样,作为一个行政区域或学校不应限制学生到行政区域外的学校求学。

 

 (杨丽华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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