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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海岛开发亟待规范管理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5-02-15 11:41:39 来源:杨丽华 字体: 阅读次数:

    浙江是海岛大省,拥有2878个海岛,90%以上是无居民海岛,海岛资源开发的潜力巨大。2011年3月,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标志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同年6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明确了我省海岛开发的目标任务、分类导向与发展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然而必须看到,我省海岛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
    一是管理体制难理顺。由于海洋、建设、规划、国土等涉及海岛开发的部门太多,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牵头抓总的部门,再加上国家也没有明确海规处与地方规划局之间如何分工,导致目前的海岛开发管理体制障碍非常严重。据估算,一个海岛开发项目审批下来至少要三年,周期太长,效率太低。
    二是管理政策不科学。海岛计算面积不科学,与陆地不同,海岛受到海水涨潮落潮的影响,用表面积方法对海岛进行面积统计时,容易导致海岛的容积量不同,直接影响开放量。海岛规划条件设置不科学,目前全国的海岛开发条件设置是参考陆地而制订的,即红线面积是可建设面积。
    三是权域分割不统筹。海岛海域分开拍卖,海岛开发离不开利用周边海域修建码头等,但我省目前拍卖海岛时,而不是把海岛与周边海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拍卖,对海岛的拍卖却分开周边的海域单独进行,导致周边海域进行拍卖时又要重新报批,浪费时间。权证如何分割不明,海岛权域分割办法到底是平面分割还是竖向分割,目前没有得到确认。
     鉴于我省海岛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上述管理问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推动我省海岛开发的有序进展。
    一是理顺海岛管理体制。在海岛开发管理方面,需要从法律上进行紧密衔接,慎重明确海洋局、环保厅、规划局和住建厅的功能定位,同时省政府实行放权,加快审批制度改革,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二是制定科学管理政策。计算海岛的面积时,在考虑涨潮影响的同时,应该用投影面积计算,以便统一规划。海岛规划条件设置应和陆地有做区别,海岛上的红线应与大陆反过来,大陆是红线面积,可建设面积。海岛红线应该反过来,红线内不能动,红线外可建设,但总量可控制。
    三是统筹海岛海域开发。鉴于目前海岛海域分开拍卖的情形,规定拍卖海岛时最好带离海岛一定范围以内的海域一起拍卖。明确海岛证的分割权属,采取编号实施的方式,如-1-2等。

(杨丽华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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