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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5-02-15 11:27:04 来源:张明华 字体: 阅读次数:

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是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企业到境外去投资办实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步伐日趋加快,特别是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热情更高。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境外投资的主力军是民营企业。而现行的境外投资行政审批体制,审批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要求甚严,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一个障碍。

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境外投资双重审批问题突出。按照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必须要经过发改部门审批境外投资项目、商务部门审批境外投资企业两个环节。事实上,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企业本来就是一体的,无法严格区分,因此造成让两个政府部门去管理同一件事的怪象。二是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过于复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先要通过县、市、省、国家各级发改部门层层上报,在获得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同意后,再通过各级商务部门层层上报,以获得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虽然,发改委和商务部已在逐步下放审批权限,但由于未改变重复审批的实际问题,加上原有的审批范围、办法没有根据形势发展作出及时调整和精简,使企业为项目获批需多次“跑部进京”,出现“层层解释、多头汇报”的问题,企业苦不堪言。三是境外投资审批时间太长。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不仅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多,而且审核时间长,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以上。当民营企业实施境外并购时,并购协议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和经济赔偿条款,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国内审批,就会导致并购项目失败,企业还要无故地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四是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融资难度增大。长期以来,国内金融机构在审批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申请时,把项目是否经发改部门核准作为必备条件。实际上,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都承担境外投资审核责任,企业如果经任何一方审批同意,金融机构都应予以认可。在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这条规定,迫使企业受制于多头审批。

为此,建议改革境外投资审批管理体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动我国“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一是取消现行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改为境外投资备案制度。二是尽快明确境外投资管理责任部门。建议由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服务工作,解决多头重复审批的问题。三是对于到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其他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仍执行原有的行政审批制度。

(张明华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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