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参政履职>>提案建议
关于进一步破解社会办医政策瓶颈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5-02-15 11:25:42 来源:张明华 字体: 阅读次数: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文件虽然对社会办医在房产抵押、水电气使用价格、医保定点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尚存具体的政策瓶颈。此外,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在公立与社会办医疗机构间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政策都源于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办医,建议亟需在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扶持政策,以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扶持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强做大。具体建议如下:

(一)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抵押融资。举办医疗机构投入大,经济回报周期长,尤其是在举办前期往往需要持续投入资金,如果能够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固定资产抵押进行融资,则可以大大缓解运营前期的资金周转困难。但是目前银行机构普遍依据200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建设部关于私立学院、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中出具的“交换意见”,认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中的的医疗卫生设施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该“交换意见”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社会办医疗机构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能归于社会团体,法律没有禁止其运用固定资产进行融资,应当允许其运用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融资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明确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和产权明晰的房产、设备等申请抵押贷款,缓解社会办医资金周转困难。

(二)调整水电气使用价格执行标准。为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规定民办医疗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同一标准。目前,国家发改委的现行政策是:公办与民办医疗机构都执行非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然而,同为社会公益单位的学校,自20079月起,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不论公立还是民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已经分别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工业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比学校(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高出30%-80%,而且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数量远远高于学校。在这个方面,社会办医成本远高于社会办学成本。鉴于社会资本办医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及较长的投入回报周期,建议规定医疗机构行政和医疗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以减轻社会资本办医成本。

(三)调整银行卡交易手续费用扣率。近年来使用银行卡支付医疗费用的比率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一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的专科医疗机构,患者需要自己承担的费用较多,使用银行卡支付的金额较大。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规定,将公立医疗机构列入公益类,银行卡交易免手续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与百货、批发、社会培训、旅行社等均列入一般事业类,收取0.78%的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基于国家鼓励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政策初衷,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组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公益类,免收银行卡交易手续费,使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四)实现医保定点审批同条件同待遇。能否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成为影响社会办医疗机构生存的基本条件。虽然国办发〔201058号文件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规定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办力量不足、信息化监管手段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普遍对医保定点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差异化设置,医保定点难以同等享受。因此,建议消除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政策障碍,明确规定在准入申请、审批和报销结算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

(张明华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提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