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宁波市委员会专委会工作通则
发布时间:2018-10-19 10:29:25 来源:办公室 字体: 阅读次数:
      
一、民建宁波市第十二届委员会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履行职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十三届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及实际成效,设立5个专门委员会:参政议政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党建理论研究委员会、老龄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其中参政议政委员会下设社情民意、经济研究、财政金融、城建环保、科教文卫5个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下设慈善公益、科技服务、政策咨询、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法律服务6个委员会。

    二、各专委会为本会内设的非常设机构,在市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专委会、委员会职数根据需要设定,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各专门委员会由市委会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分管,日常工作由市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联系。其中,办公室联系老龄委员会,组宣处联系妇女委员会,调研处联系参政议政委员会、党建理论研究委员会,联络服务处联系社会服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四、各专委会任期与市委会任期相同,如需届中调整、增补,由该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各专委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分工联络专委会工作的相关处室机关干部负责服务协调工作。

    六、各专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活动决定应经专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请市委会同意。

    七、各专委会根据工作职责,自行确定活动时间、方式和内容,原则上各专委会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活动、座谈会。年初制定计划,年末做好总结,每次活动、会议应做好相关记录,重要决定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委会。

    八、市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专委会工作会议,听取各专委会工作汇报,研究专委会工作。

九、各专委会委员若在任期内持续一定时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可由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是否留任;若长时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作自动离任处理,报常委会备案。具体时限由各专委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十、各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政议政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市委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确定调研课题,组织落实调研人员,完成调研报告。

2、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选定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3、围绕人大、政协每年的全会,组织委员和会员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收集素材,为议案、提案提供充实的基础材料。承担市委会团体提案和以市委会名义发言的政协大会发言的组织撰写工作。

    4、利用信息网络,广泛收集各类信息、社情民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二)党建理论研究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市委会年度理论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并承担理论研究相关调研任务。

    2、收集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并展开研究课题,完成研究报告。   

    3、加强与高校和社会学术部门联系,吸引并组织专家参与理论研究。

(三)社会服务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市委会年度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民建会联系经济界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活动。

    2、鼓励会员立足本职,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3、积极开拓社会服务新的形式和领域,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联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为会员企业服务新形式。

    4、在社会服务实践中,选择相关的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法律工作委员会年度计划,组织和承办法律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对市委会基层组织、会员单位的法律指导工作。

3、围绕加强法制建设的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履行参政党职能。

(五)老龄委员会职责

1、发挥老龄委作用,组织老年会员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活动。

2、了解和掌握长病号会员和困难会员家庭情况,有计划安排探望和慰问工作。

3、关心老年会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市委会年度女会员工作计划,围绕党委、政府和妇女工作的现实问题,积极组织女会员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

2、加强与省妇委会、市妇联组织的联系,组织全体女会员参与妇女界的活动,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3、协助做好女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开展适合女会员的活动。

4、依法维护女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女会员的意见建议。

十一、各专委会工作规则,分别由各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起草,递交各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请市委会同意。

十二、本通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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