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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色小镇财政体制结算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12-18 15:25:39 来源: 字体: 阅读次数:

一、背景情况

  2015年以来,宁波市始终积极推进特色小镇建设,不断完善培育、创建和推进机制,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总体进展良好,亮点不断显现,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目前,全市共有省市县三级特色小镇66个,其中,省级特色小镇数量16个,位居全省各地市第三位;投资总量、结构等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居全省前列。

  2015年12月,宁波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48号),在强化财政扶持方面,明确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财政统筹部分,5年内予以全额返还。2017年4月,宁波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出台《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投资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其当年增收上交市财政统筹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给当地财政。同时,该条款附加了“年度返还金额在区县(市)上交市财政统筹限额以内”的条件,即要求特色小镇财政体制结算与区县(市)体制结算挂钩。

  二、问题及分析

结合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小镇财政体制结算与区县(市)财政体制结算的挂钩,或许尚存讨论空间。一方面,经过三十余年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已进入增速换挡、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各类特色小镇作为地方产业转型升级、换挡加速的平台,尚处建设初期,目前税收增量普遍较低,享受政策与否与所属区县(市)上交市财政统筹限额捆绑,将可能影响目前部分小镇的政策兑现,甚至可能出现个别小镇政策无法兑现的情况,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特色小镇财政政策落实量的偏低及政策的空转。另一方面,特色小镇作为地方产业发展载体,招商引资必不可少,小镇财政政策的力度、广度及合理性将对小镇招商工作推进产生深远影响,小镇财政体制结算与区县(市)财政体制结算的挂钩,将使部分优质企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区县(市)整体实力上,而非小镇本身政策或其他相关要素上,各区县(市)的协调发展恐将有“重整体、轻特色”的趋势。

三、建议

1、给予特色小镇更多财政政策优惠,将小镇财政体制结算机制从所属区县(市)财政体制结算机制中脱钩,为小镇发展注入政策活力。

2、适当延长特色小镇财政扶持期限,推进政策落地落实;或创新采用创建时预拨、建成后清算等模式,在财政资金使用上给予各特色小镇更优时间条件及更大调配空间。

3、除纳税返还外,进一步丰富特色小镇扶持形式,完善扶持机制,加大各项专项资金向小镇的倾斜度,助力区域产业集聚、产业创新、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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