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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亟需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8-02-09 14:40:25 来源:调研处 字体: 阅读次数:
      
    近年来,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无法转让交易以致发生纠纷的事例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媒体的热议。从长远看,量大面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将在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后集中产生,《物权法》中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表述,但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难以具体操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快顶层设计,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问题。国家应尽快在法律法规层面具体明确如何自动续期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办理,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说明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建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顶层设计,对《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给予修订明确,用法律手段解决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二是完善房地产调控机制,以“地租”代替土地出让金。建议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借鉴香港经验,以年度“地租”方式来解决续期问题,既可以增加政府收入来源,又可以让居民的负担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纳入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以每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对自住住房给予适当减免优惠政策,对投机性炒房者给予逐套累计征税。

    三是做好风险排查,引导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在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解决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抵押物处置规定。同时引导银行对房产抵押贷款进行风险排查,对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房产是否应考虑追加其他不动产抵押或个人担保。加强房产抵押贷款审查,保证贷款到期日先于土地使用权到期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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