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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在基本医保体系中补充作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2-09 14:37:18 来源:调研处 字体: 阅读次数:
    2016年底,我国基本实现医保全国联网,全民医保基本实现。但是,一方面城乡居民看病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患者看病尤其是大病的自付比例仍然较高。另一方面,医保基金也面临收不抵支的问题,2013年全国已有225个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资金收不抵支,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花完。目前各省(市)正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新农合医保的合并,但 “卡同权不同”的问题却难以解决。目前我国发展很不平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个人收入差距仍然明显,难以用统一标准或一刀切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为满足各类群体多样化的需求,尽可能发挥商业保险在基本医保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是当前有效缓解基本医疗保险瓶颈的可行举措。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重构公平、公正、开放的医保体系。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包括法定基本医疗保险、自愿性的商业健康保险、以政府支持与社会慈善为基础的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商业保险进入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关原则、要求和推进举措。

    二是推进大病保险“扩面提质”工作。在已建立的统一大病保险机制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年度内住院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补助的比例,适当增加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品种,加快职工的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框架的建立,尽快促成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达到同等保障水平,最大程度上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专业优势,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三是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要抓紧建立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的商业健康保险体系,推动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对接社保卡系统直接赔付就医,使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有所提高,成为政府、企业、居民健康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政府采取税费优惠方式,鼓励一般企业扩大购买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及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金额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税前扣除,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四是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的管办分开。管办分开是指监管与经办职能分开,政府机构制定政策和监管政策执行的力度,具体的医疗保险经办、微观管理方面的决策要留给经办机构自身,让其成为独立法人。同时,要引进竞争机制,改变经办机构的垄断格局,实现从单一付款人向多个付款人的转变,通过打破垄断,以实现选择、竞争和效率激励的良性机制。通过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提升医保服务效率,并适当兼顾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宁波作为全国首个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存在着许多优势,建议可作为先行试点,在充分积累经验后再向全省、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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