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宁波市委员会新会员发展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07 15:54:59 来源: 字体: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我会新会员发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新发展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及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新会员发展,是我会组织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我会保持参政党生命力和履职能力的重要基础。发展工作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坚持质量优先,坚持体现民建界别特色。

三、新会员发展工作应坚持“注重质量、注意数量、保持特色、优化结构”的组织发展原则,严把政治标准关,严格组织发展规范程序,注重发展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代表人士。会员年度净增率为4%左右(具体按民建浙江省委会年度计划为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发展比例不超过20%经济界人士发展比例一般要求在70%以上。

 

第二章  发展对象及具体条件

一、年龄要求

发展会员将秉承“严控标准、好中选优”原则,发展对象年龄一般控制在28-45周岁之间。特别优秀的,年龄上限可适当放宽。

二、发展对象类别及相应条件

(一)政府职能部门(含参公单位、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重点发展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学历高、素质好、有潜力的年轻干部;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事业单位人员。属于市级部门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属于区县级部门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

(二)民营企业家。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主(法人代表),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学历一般为大学本科以上,特别优秀的放宽至大专。

(三)企业高管。包括国企中层及以上;一定产值规模的民企领导班子成员、职业经理人等对企业经营具有一定决策权的管理者。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以上。

(五)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发及管理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回国创新创业人才,要求学历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入选“宁波市3315系列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人才优先考虑。

(七)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领域代表性人才。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担任副科及以上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优先考虑。

(八)其他领域的代表性人士。具体条件参考(七),可根据其从事职业特点及时明确。

 

第三章  申请

一、申请入会,可通过基层组织推荐、市委会提名以及个人自愿申请等方式提出,由拟归属基层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深入了解商议后,统一向市委会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入会申请草表。

二、申请草表要求: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详细、准确填写入会申请表,不得隐瞒和伪造个人信息,并对所填信息负责。申请表介绍人栏目中应有两名正式会员作为介绍人在下方签名。

三、市委会对申请草表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家庭社会关系、工作业绩、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对初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经主委会议审定通过后,拟发展对象进入培养考察期,并通知相关基层组织。

 

第四章  考察

一、拟发展对象提出入会申请后应经过至少半年的培养考察期,期内至少参加三次组织活动、递交一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或调研报告,拟归属支部应及时了解拟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定期向市委会报告。

二、培养考察期结束后,由市委会牵头,分期对符合考察条件的拟发展对象组织考察。考察形式由市委会组织部门与基层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进行联合考察,也可由市委会组织部门进行独立考察。

三、考察以实地走访谈话为主。对机关事业单位拟发展对象,谈话范围包括所在单位同事、分管领导、党委书记、区域统战部分管领导、基层组织负责人及本人;对企业的拟发展对象,谈话范围包括所在单位领导和同事、区域分管经济的街道主任和宣统委员、支部主委及本人等。通过考察谈话详细了解拟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工作情况、社会贡献、参政议政、入会目的等方面情况。

四、考察谈话结束后,要求拟发展对象及时填写入会申请表(机关事业、国企单位的填报4份,私企的填报3份)及准备其他相关资料。入会申请表经两名正式会员作为介绍人签字,基层组织负责人签字、基层组织盖章后,与其他所有资料一并递交至市委会组织部门。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结合拟发展对象归属支部的培养考察期情况,完成书面考察表,确定当期拟发展新会员名单。

 

第五章  批准

一、拟发展新会员名单确定后,由市委会组织部门提交主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成为民建正式会员。

二、主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会员名单应在常委会议上通报。

三、市委会应及时向新会员及所在基层组织下发入会批准文件和入会通知书,将新会员归属到申请发展的支部,并向浙江省委会备案。

四、市委会应适时安排新会员见面会和入会培训班。所属支部应加强新会员日常教育培训,安排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则由中国民主建国会宁波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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