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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基层组织如何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4-01-22 16:19:08 来源:民建慈溪市基层委员会 字体: 阅读次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理论上不断创新发展,制度上日臻完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党合作的基础和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也是各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2022年,《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颁布,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指导民主党派更好参加政治协商、履行参政党职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条例颁布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更好参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包括民建在内的民主党派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对什么是政治协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的对哪些协商属于政治协商不甚了解;还有的认为政治协商对民主党派而言只不过是政治上的“待遇”,特别是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来说更是走个形式和过场,不如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来得实在等等。这些认识反映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对政治协商在基层“有没有”“能不能”“怎么搞”等关键问题上的认识亟待统一和提升。《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的颁布,对破除这些认识上的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性定位为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同时,明确提出政治协商工作的四项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特别是突出强调了政治协商的前提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政治协商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的目的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政治协商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些表述对“政治协商”进行的全方位、多维度的定性、定位,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准确把握政治协商内涵、找准自身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方位,提供了有力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二)强约束力为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作出了有效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把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7类。党内法规具有制定主体特定性、适用范围普遍性、贯彻执行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是党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普遍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同时以党的纪律作保障,对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具有约束力。《条例》的发布使地方党委特别是县市(区)级地方党委做好政治协商工作有了“硬指标”,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党委统战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活动筹备与开展、成果运用与反馈等都依此而细化明确,民主党派履行政治协商基本职能也更有保障、更有底气。

(三)两种方式为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明晰了平台路径。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要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条例》进一步指出,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同时,对两种政治协商形式的协商对象、协商的主要内容、协商的主要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政治协商指明了路径、划定了平台,有利于更加精准地找准履职发力点,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政治协商面临的瓶颈制约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的颁布对推动政治协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道路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在地方特别是县市(区)一级,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仍存在诸多瓶颈。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从地方党委来看:

1.地方党委对政治协商认识的强化、重视的提高仍需一个过程。在协商民主推进过程中,往往存在中共中央决心大、民主党派热情高、地方党委重视不够的现象。有的中共地方党委领导干部没有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站略高度来看待政治协商,贯彻落实政治协商有关要求缺乏主动性。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面对巨大的地方发展考核压力以及繁重的党务政务工作,也确实难以对政治协商等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投以足够精力。

2.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的形式载体、广度深度仍需拓展。实事求是地讲,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协商有关要求上一定程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以及有关重大问题,应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但一些地方党委往往以通报代替协商甚至既不协商也不通报。同时,相关工作机制不够规范,程序化上比较随意,有些流于形式如,协商主题临时决定较多,缺乏普遍的协商前的可行性调研机制;安排政治协商时,事先与民主党派缺乏沟通,在政治协商反馈及转化方面也没有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此外,民主党派获取信息资源的渠道狭窄,虽然有情况通报会、对口联系等制度,但从整体来看,知情渠道偏少,信息掌握有限,很难全面掌握政治协商相关信息,核心信息知情更难。

(二)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来看:

1.组织机构上不相匹配。《条例》的颁布,对民主党派县级组织参与政治协商提出了新要求,但从目前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设置来看,普遍存在与县市(区)一级党委不对等的问题。以民建为例,《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对县级层面民建组织的设置不尽相同,浙江如杭州的建德、江苏如昆山、江阴等地设立了市委会,但更多的只是设置了基层委员会,如宁波下属各县市(区)均是设基层委员会。不少基层委员会负责人认为,严格来讲,基层委员会不是民主党派的一级地方组织,与县级地方党委并不对等,这也导致政治协商功能难以发挥。

2.履职意识上动力不足。一方面,相较于中共党员而言,民主党派人士往往对“政治”不甚关注,这直接影响到这一群体“政治属性” 比较超脱,特别是80后、90后甚至00后新生代群体的加入,民主党派新生力量思想意识、入会动机更加多元化,对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普遍缺乏深刻系统的认识,参政履职的热情也有所衰减。另一方面,由于县市(区)一级政治协商机制不完善、氛围不浓厚,有的民主党派成员在履职中往往会产生挫败感,长期以往也不愿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参政履职。

3.履职能力上有所欠缺。民主党派履职本身存在不均衡现象,日常工作中,大部分精力和主攻方向都放在了参政议政上,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则成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弱项。同时,参加政治协商的通常是党派主委或副主委,他们虽然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但参与政治协商的能力和意识还难以适应与中共领导人平等协商的要求。此外,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普遍没有建立参政议政的组织机构、运行管理、考核激励等机制,没有在实践中形成一个多方位、多层次、左右联动、上下结合的参政体系,特别是在参与政治协商方面思想观念、组织领导、工作方式等与新时期新阶段新形势还不相适应。

三、民建基层组织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的对策建议

政治协商工作在地方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关键在地方党委,但与此同时,民主党派在其中也要积极发挥作用。民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之一,民建基层组织未来要把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作为重点补齐的履职短板,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开展政治协商工作,推进自身建设与《条例》要求相适应,不断提升政治协商实效。

(一)要坚持好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行的伟大政治创造。一部政治协商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团结奋斗史。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本质特征。民建基层组织履行政治协商职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履职全过程、各方面,要利用地方党委、统战部门以及党派自身的各类学习载体,深入系统学习关于政治协商的理论思想、性质定位、原则底线,持续加强政治学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担负起地方党委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的政治责任,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各项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要发挥好民建联系经济界的特色优势。《条例》把“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作为政治协商定义的要素之一,在阐述政治协商的地位作用时提出政治协商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的重要途径,并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政治引领、凝聚共识”作为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民建基层组织要在围绕中心中找准方向、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在凝聚共识中彰显价值,必须发挥好自身特色优势。多年来,民建慈溪市基层委员会立足慈溪民营经济发达的特点,坚持把服务民营经济作为协商履职的首要目标,先后聚焦“工业强市、实业兴市”“提升我市企业品牌竞争力”“以新电商引领我市小家电品牌建设”“工业示范社区建设”等课题深入调研形成履职成果,在市委议政座谈会等政治协商活动中建言献策,多条建议在市委出台的文件中被采纳。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从地方来看,稳增长、稳经济、调结构、促发展、保民生的压力巨大,民建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经济界特色优势,在政治协商履职中多出高质量的成果,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决策科学化。同时,要注重在界别联系、走访调研、协商议政中做好经济界人士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工作,团结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国式现代化汇聚更多力量。

(三)要利用好县市(区)政协平台阵地。从县市(区)一级实践看,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的主要渠道还在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一方面,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有更为成熟的机制。另一方面,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以来,地方各级政协大抓“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如浙江打造“请你来协商”工作品牌,各级政协出台《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的若干意见》,为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作出机制性安排。民建基层组织要利用好县市(区)一级政协的阵地优势,精心准备大会参政议政口头发言,大会参政议政口头发言是民主党派在政协全会期间参政履职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由于党委、政府、政协领导一般均出席,因此规格高、分量重,民建基层组织要选好题、早启动、精打磨,以生动的形式展示,增强履职实效。如民建慈溪市基层委员会近年来通过PPT的形式进行发言,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要积极争取更多与本党派主责主业、特色优势相关联的议题纳入政协大会分组讨论以及年度政协协商计划,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会等政治协商中让更多的党派政协委员和参政议政骨干会员有发言机会,增强党派影响力。

(四)要提升好民建基层组织政治协商能力。首先,对民建基层组织进行升格。在县市(区)一级设立地方委员会,解决“政治身份”与县级党委不对等的问题,为民建基层组织参与政治协商创造条件。其次,围绕协商议政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内部参政履职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作用能否有效发挥,下步,民建基层组织应当着力推动协商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选题、调研、撰写机制,完善政策信息收集、与政府对口部门联系等机制,以制度建设引领履职能力提升。再次,加强民主党派干部队伍建设。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生命线,要重点加强民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提高其政治素养和参政议政水平。要把参政议政能力作为吸收新会员和衡量会员履职水平的重要标尺,通过“定期培训+动态交流+实战锤炼”相结合,发掘培养更多会员成为参政履职行家里手。要推荐更多有协商议政能力的会员进入政协委员队伍,安排一定数量的会员在政协、统战以及发改、经信、商贸等部门任职,以此带动提升党派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专长。此外,可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更好地借智借力,提升协商建言的质量。最后,进一步丰富协商议政载体和形式。实践证明,在民主党派内部打造丰富有效的协商载体更有利于民主党派在协商议政中发挥主动性。近年来,民建慈溪市基层委员会先后打造了“民建之家”“中小民企政协委员会会客厅”,“推动校企合作、深化双向服务”“各级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和中小企业融资”“推进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等多场慈溪市政协、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多场重量级协商活动在此举行,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多次参与。因此,今后民建基层组织应高度重视自身协商议政载体特色化、品牌化建设,在政治协商舞台上争取更多资源和机会,全面展现民建参政党新作为、新气象。

 

【参考文献】

[1] 李文海,“提升民主党派政治协商能力和水平” [J],中国统一战线,2022(10)。

[2] 李新廷,“参政党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治理效能的优势——基于政治协商的分析进路” [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1)。

[3] 李仁质,“民主党派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

[4] 王东勤,“从统一战线视角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N],人民政协报,2022-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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